为加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用射线装置的管理,确保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安全,防止医用射线污染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用射线装置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医用射线装置操作规章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同时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用射线装置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医用射线装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尽快完善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使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合法。同时,主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做到持证上岗。
3.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用射线装置台账,记载医用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医用射线装置台账应当长期保存。
4.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给从业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计,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个人剂量计进行监测,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5.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开展年度监测工作,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6.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评估报告上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医用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医用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将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金坛市环境保护局 金坛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