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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常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0-0007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0〕16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0-11-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常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常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0〕168号

  
        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常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常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财政局、农工办、人社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州市总工会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 27号)文件精神,关心关爱劳动模范,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含常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
        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常州市(厅)以上的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常州市(厅)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待遇,仍按常政发〔1996〕26号文件执行。 
        二、建立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一)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
        (二)劳动模范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劳动模范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四)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全国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执行后,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上述办法实施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三、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劳动模范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常州市(厅)级劳动模范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纳入当年各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制度 
        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春节慰问金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常州市(厅)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300元,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五、经费分担机制
        (一)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闭或停产的由市财政承担。
        (二)全国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补足部分,省(部)级、常州市(厅)级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及常州市(厅)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春节慰问金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农民劳动模范上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六、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七、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相符合的,按本文件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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