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政府办 > 政府文件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0-0005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0〕9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0-07-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0〕97号

   《金坛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为巩固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同时根据省、常州市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市深入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文件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产品结构优化,污染物总量减少。力争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由市化治办牵头,市发改、经信、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参加,对所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后报常州市化治办会审,只有在获得常州市化治办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在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对确定投资额要求高于此标准的化工集中区,按高标准执行,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在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我市培丰化工园区和盐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企业接管率要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供热率要达到100%。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市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局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企业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全市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参加。

  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镇(区)、部门的监管责任及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转产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搬迁或转产为经营性企业的,仍依照《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鼓励企业搬迁转产的若干政策》(坛政发〔2007〕57号)文件执行。

   (三)严格执法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对违法情况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到司法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 工作的深入进行。

   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镇(区)、各部门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相互支持,迅速行动,狠抓落实,一抓到底,扎实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确保全市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