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劳社规〔2010〕3号)文件规定,现对我市2010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790元/月(原标准为7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6.40元/小时(原标准为5.90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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