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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3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3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0-10-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39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1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其他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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