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20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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