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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4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3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0-09-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38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20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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