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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4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3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0-09-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36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10〕22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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