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苏国税发〔2010〕95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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