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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3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3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0-07-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32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10〕10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省内分支机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二条规定预缴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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