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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 转发国家税务总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3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2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5-27 公开日期 2010-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 转发国家税务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 转发国家税务总
坛国税函〔2010〕23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51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71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7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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