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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5-27 公开日期 2010-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2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52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8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出口企业”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

  二、对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至2009年9月底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须在2010年4月底前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须在货物出口后一年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的出口企业,如因金融危机的影响在210天内不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批准其在最长不超过货物出口后一年的期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底前出口的货物,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信息比对工作须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

  四、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比对不上的(远期收汇除外),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出口货物已退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五、对出口企业已按现行规定征税的,不作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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