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政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5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10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本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范围为:
1、新办商贸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二、实地查验的方法: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表);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三、实地查验的内容:
1、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簿。
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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