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3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73号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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