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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2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1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0-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13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3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73号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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