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过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2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10〕5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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