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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1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0-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8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10]1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0〕1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对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进行了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将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 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

  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应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储在省级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

  (二)档案资料的转移及补充

  1.办理省内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

  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车购税电子档案的转移、变更和补充。在办理转籍、过户业务时,应将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2.办理省际间转籍业务

  已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资料交换的方式完成车购税档案资料的转移。

  对尚未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省际间转籍业务,税务机关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资料通过打印方式还原成纸质资料,形成纸质车购税征管档案,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签章后,一并交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转入手续。

  (三)摩托车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可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其他

  在办理车购税转籍业务时,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执行以前的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如有缺失的,转出地税务机关应在档案转移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地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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