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10]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9〕215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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