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10]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382号
关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在昆山市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9]199号),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经其主管国税机关(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02年5月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3.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中央空调制冷设备、节能设备、新风系统、地暖系统、家用水处理系统、中央吸尘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各类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材销售。企业属于批发行业,现有连锁直营店6家,其中昆山市内4家,省内苏州市外2家,作为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独立核算盈亏,均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的规定,同意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及其省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 “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该公司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发票使用等问题按《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以后在省内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纳税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州国税发〔2009〕199号
关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在昆山市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3.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中央空调制冷设备、节能设备、新风系统、地暖系统、家用水处理系统、中央吸尘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各类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材销售。企业属于批发行业,现有连锁直营店6家,其中昆山市内4家,省内苏州市外2家。经对企业上报资料的审核、主管国税分局的实地核查,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8号)有关要求,拟同意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采用“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在昆山市汇总申报纳税,并对江苏省内增设新的分支机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一并纳入统一申报纳税的范围。
以上请示当否,请示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朱绍斌 联系电话:051265153535-9444)
江苏省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昆国税发〔2009〕108号
关于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报告
苏州市国税局:
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13.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中央空调制冷设备、节能设备、新风系统、地暖系统、家用水处理系统、中央吸尘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各类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材销售。企业属于批发行业,现有连锁直营店6家,其中昆山市内4家,省内苏州市外2家。公司总部注册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企业,有专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业务核算由公司总部统一使用金力ERP系统,对商品进销存实行实时动态管理。能够准确进行进、销、存统计和财务核算。商品采购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货,入账,公司储运部验收入库,直营店根据销售情况向公司总部申请移库,分公司对应的供应商只有总公司,资金只能支付给总公司。为了便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企业统役使用了金力ERP管理系统,符合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增值税申报采用“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汇总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江苏省国税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公司符合相关要求,拟同意该公司实行汇总申报,汇总申报方式为“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并对江苏省内增设新的分支机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一并纳入统一申报纳税的范围。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姜志鹏,联系电话:57157663)
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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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320583737849199 纳税人名称: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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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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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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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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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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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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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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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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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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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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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8373784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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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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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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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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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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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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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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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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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5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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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昆山西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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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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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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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8373784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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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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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桥镇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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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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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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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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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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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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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9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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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花桥商务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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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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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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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8373784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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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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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镇城北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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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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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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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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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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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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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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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昆山箫林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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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路113\1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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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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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8373784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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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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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镇环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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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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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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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8304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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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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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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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昆山环北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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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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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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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017468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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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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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东路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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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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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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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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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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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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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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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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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苑91店面0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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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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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8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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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2778336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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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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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望月路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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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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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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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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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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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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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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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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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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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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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税局第四税务分局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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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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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审核意见:
同意
钱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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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审核意见:
同意上报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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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何明 张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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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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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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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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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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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家用设备集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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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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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8373784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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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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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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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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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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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及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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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中央空调制冷设备、节能设备、新风系统、地暖系统、家用水处理系统、中央吸尘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各类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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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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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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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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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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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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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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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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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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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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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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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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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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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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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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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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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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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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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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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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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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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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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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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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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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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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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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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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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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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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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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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根据分局安排,我们于2009年10月9日对该公司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一事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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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公司于2002年5月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20.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中央空调制冷设备、节能设备、新风系统、地暖系统、家用水处理系统、中央吸尘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设备的销售、设计、安装、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各类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建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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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属于批发行业,现有连锁直营店6家,其中苏州市内4家(其中:昆山市内4家),省内苏州市外2家。公司总部注册地: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企业,有专职的财务人员,财务、业务核算由公司总部统一使用金力ERP系统,对商品进销存实行实时动态管理。能够准确进行进、销、存统计和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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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采购由公司总部统一进货,入账,公司储运部验收入库,直营店根据销售情况向公司总部申请移库,分公司对应的供应商只有总公司,资金只能支付给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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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企业统一使用了金力ERP管理系统,符合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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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实行总部统一核算,增值税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申报,属地缴纳,各连锁直营店按销售额的比例分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方式符合《江苏省国税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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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实地核查暂告段落,暂未发现涉税违法现象。建立同意企业申请,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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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何明 张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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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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