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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10-0000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10〕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0-03-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10〕1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5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34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34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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