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水利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市水利局机关管理规定
索引号 014139070/2010-0000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水委字〔2010〕4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0-01-01 公开日期 2010-01-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水利局机关管理规定
 
金坛市水利局机关管理规定
坛水委字〔2010〕4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树立机关新形象,特制定金坛市水利局机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会议学习

        (一)所有参会、学习人员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到会,不能准时到会或请假的,必须在会前向主持人或通知单位说明原因。

        (二)参会人员在会场内必须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并将移动电话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不准在会场内接听电话。

        (三)坚持局领导月工作例会、周碰头制度。

        (四)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科室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二、考勤制度

        (一)各科室长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机关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窜岗、不闲谈,严禁上班期间上网打牌、玩游戏等违反市委办、市政府办“八项禁令”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一天内,科长批准;请假二至三天的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主要领导批准。科长请假一天,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局主要领导批准。局领导请假由局长批准。

        (三)因公外出,科长及局领导必须告知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告知科长。

        (四)局领导、各科室长上班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三、财务管理

        (一)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

        (二)厉行节约,尽量节省开支,财务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三)公务招待由办公室统一扎口安排,实行来人用餐签字登记、对口接待、分管领导负责制度。公务活动期间中午不喝酒,标准人均30-50元,因特殊情况确需喝酒,标准在人均50元以上或送礼品,须先报请局长同意后办理。用餐后须经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局长审批并在二个月内到财务科报支。

        (四)工作人员公务借款,必须经局长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核销。

        (五)各科室需购置的少量物品,报请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凡政策规定的控购物品,必须报市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四、请示汇报

        (一)分管内的重要工作、参加上级会议的重要精神、上级重要来人或其它重要事项等要及时汇报。

        (二)特殊情况局领导不能参加的有关会议,需指派他人代替参加的,应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指派。指派人员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指派领导汇报。

        (三)对外的汇报材料、宣传报道、重要的数据报表等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或书记同意后方能上报。

        (四)各科室需向局请示报告的问题,一般应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如有重大问题,可以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局长或书记审定或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局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布置的工作、签发的文件,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按时完成。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布置的工作、签署的意见,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按时完成。

        五、办文程序

        (一)办理以局名义下发的文件、通知和资料,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要根据局要求草拟文字稿;

        2、送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并签署具体意见;

        3、由办公室校阅;

        4、行政类送局长签发,党务类送书记签发。

        (二)未经以上程序的任何文字,办公室不得签字、打印、盖章、下发。

        六、印章管理

        (一)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实行盖章登记制度。

        (二)日常业务工作加盖公章,由分管领导批准。涉及人事、资金、协议、合同等重大事项,加盖行政章须经局长同意。党委重大工作需加盖党务章,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三)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使用局介绍信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七、公务用车(见金坛市水利局机关人员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

        八、日常管理

        (一)局内各类会议、接待等活动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局领导及各科室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或接待任务,应事先告知办公室。

        (二)局机关的卫生、安全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做到整洁、卫生、安全。

        (三)各科室要妥善管理好本科室的电脑、空调、电话等办公设施,并做到节约能源,注意电器设备安全。

        (四)爱护公共卫生。

        九、工作要求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和安排;自觉做好本职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局机关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本局的整体形象。在日常工作交往中,不准接受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下级单位的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到基层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自觉进行自纠,构成严重违纪的交纪监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奖罚规定

        (一)凡工作突出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发表各类文章宣传或报道水利系统先进典型和事迹、为局争取资金和荣誉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二)凡无特殊情况上班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被举报查实或被局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二次通报批评,三次扣除年度考核奖50%;无故旷工、打架斗殴、发布影响机关形象言论造成一定影响,一次通报批评,扣除年度考核奖50%,二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除当年度考核奖。

        (三)凡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被上级部门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扣发年度考核奖和党、政纪处分。违反市委办、市政府办“八项禁令”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将作为机关评先评优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局成立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站所的作风建设。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局党政联席会议,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0年1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