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要求注销民办非企业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完成了清算工作。经我局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注销日期为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请接批复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印章上缴登记管理机关。该单位自本批复之日起,即终止所有活动,今后不得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