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规范民间组织管理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依法行政。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切入点,严格依法执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审批,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不断上新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和正确的实施。
二、政务公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82803223
三、便民高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4个工作日,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注销登记4个工作日;民间组织年检为即办件;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标志牌设置审核3个工作日。
四、作风扎实。规范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严守职业道德,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把服务贯穿到工作全过程,让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
五、廉洁自律。围绕廉政建设、勤政效能的总要求,以强化教育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依法行政为保证,以群众满意和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和纪律要求,牢筑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权力关。工作中坚决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吃拿卡要、不乱收费、不乱罚款和乱摊派。
民政局科室服务指南
民间组织管理科
科室负责人:于东华 联系电话:82803230
科室职能:
1.拟定我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章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市社团会费收费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草拟我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章并负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我市街道、社区等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我市街道、社区的区划名称、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审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管理区划地名档案。充分利用区划地名信息档案开展社会化服务。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设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初审;(2)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查;(3)局核准;(4)窗口办结;(5)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申请筹备阶段:(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筹备的文件;(3)《社会团体体筹备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申请成立阶段: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 (3)验资报告; (4)章程草案;(5)办公场所证明; (6)会员名册;(7)《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5.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设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初审;(2)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查;(3)局核准;(4)窗口办结;(5)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或在申请书上签署变更的意见;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协议等);
(2)名称变更的,需重新刻制印章,如社团公章、财务印章;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4)活动资金变更的,应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设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2)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3)社会团体自清算结束后15日向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窗口初审;(4)民间组织管理科、局分管领导、民政局审查核准;(5)窗口办结:收缴登记证书、印章、相关票据等;(6)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依照章程规定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团印章、财务凭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1.设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初审;(2)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查;(3)局核准;(4)窗口办结;(5)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6)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1.设立依据:民政部《社会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初审;(2)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查;(3)局核准;(4)窗口办结;(5)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身份证明;(3)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5)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设立依据:民政部《社会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初审;(2)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查;(3)局核准;(4)窗口办结;(5)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4)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设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初审;(2)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查;(3)局核准;(4)窗口办结;(5)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3)场地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以及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设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初审;(2)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查;(3)局核准;(4)窗口办结;(5)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变更事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表》。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开办资金变更的,应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设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十七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受理;(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3)窗口初审;(4)民间组织管理科、局分管领导、民政局审查核准;(5)窗口办结:收缴登记证书、印章、相关票据等;(6)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财务凭证。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地名命名
1.设立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 2、4、6条;《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3、4、7、9、10条;《金坛市地名管理办法》第2、3、5、7、9、10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地名命名申报表;(2)申请单位将填写完整,并经所在地地名办初审合格的地名命名申报表、土地证、红线规划图等相关材料上报民政局窗口;(3)市地名办实地勘察、审核;(4)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5)窗口办结;(6)向社会公告。
3.申报材料:(1)地名命名申报表; (2)《土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平面图。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地名更名
1.设立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5、6条;《常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8、9、10条;《金坛市地名管理办法》第2、5、8、9、10条。
2.办理程序:(1)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地名更名申报表;(2)申请单位将填写完整并经所在地地名办初审合格的地名变更材料上报民政局窗口(3)市地名办实地勘察、审核;(4)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5)窗口办结;(6)向社会公告。
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