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
徐杰同志任行财科科长,免去行财科副科长、建设局财务总监职务;
汪锁春同志任工贸国资科科长,免去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职务;
刘春花同志兼任金融科科长,免去人教科副科长职务;
黄国忠同志任财监科(绩效评价科)科长,免去财政结算中心主任职务;
杨志群同志任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职务;
周锡凤同志任国库科(政府采购管理科)副科长,兼任财政结算中心主任,免去工贸国资科副科长职务;
章逸萍同志任交通局财务总监,免去行财科科长职务;
曹国英同志兼任建设局财务总监;
王月珍同志任行财科副科长,免去财政结算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慧娟同志任综合科副科长,免去国库科副科长职务;
卢朝震同志任工贸国资科副科长,免去综合科副科长职务;
王冠峰同志任金融科副科长,免去经建科副科长职务;
周月娥同志任会计科副科长,免去财监科副科长职务;
王晶同志任财监科(绩效评价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欧书洪同志不再担任工贸国资科科长职务;
冯梅珊同志不再担任财监科科长职务;
王来富同志不再担任交通局财务总监职务;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