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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87/2010-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财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财规〔2010〕4 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0-03-25 公开日期 2010-04-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财规〔2010〕4 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建立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更好地服务全省和社会发展,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金坛市市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坛市市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存款 管理 通知

  附件

  金坛市市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建立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及调度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存款、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存款和财政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

  第三条 资金存放是指财政部门为便于收存和拨付其代表政府所掌管和控制的各类资金及基金(含转贷资金、社保基金等)而开立特定银行账户存放资金。

  第四条 资金调度是指财政部门为保障预算执行,实现资金增值,提高资金效益,对财政账户资金所进行的调配和运作。包括与下级往来、资金借垫和资金运作。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及其资金调度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安全高效、从严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及其调度管理,由市财政局国库科(下称“局国库科”)具体负责。

  第二章 资金存放

  第七条 财政预算存款一律存放在人民银行本级国库,形成国库存款,预算收入一律收缴入国库,国库支出原则上均须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执行,特殊项目采取拨款方式。

  第八条 国库存款不得向预算外、非税账户调度。

  第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用于集中非税收入执收系统汇集的各项非税收入及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属于收入项目的资金每月按期分功能科目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账户存款不得用于理财项目。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存款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土地基金、农业专项资金存款等。

  第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可用于理财项目的资金是要是指财政专项资金在一定期间内富余额度。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理财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三条 选择商业银行存放财政资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正择优。优先选择贡献大、服务好的银行。

  (二)利于防范风险。原则上选择资本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银行;外资和外资控股银行暂不列入财政资金存放银行选择范围。

  (三)落实廉政要求。财政资金原则上在本市的银行最高一级分支机构直属营业部存放。确需在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由在本市最高一级机构与市财政局签订承诺书,承诺做到财政账户开设及其存款不与行员业绩挂钩、不与网点业绩挂钩、不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存放、调度与理财,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改变各类财政资金的用途。

  第十五条 局国库科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规定,做好市本级财政账户资金的核算,并分资金类别实行明细核算,及时提供相关资金的收支报表。

  第三章 与下级往来

  第十六条 与下级往来,是指根据各镇区财政收支特点,为保障全市支出预算执行需要,在市与镇区财政间划拨待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 依据财政体制核定的镇区支出基数、专项指标、上级专项补助、上年财力分成及当年财政增收状况等因素,测算当年应拨付资金总计划,按支出进度分月拨付,由国库科提出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增拨与下级往来的,由国库科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增拨的往来资金计入当年待结算资金。

  第十九条 对镇区因特殊需要申请增拨往来的,由国库科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

  增拨的专项往来资金应按期归还。

  第二十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求通过财政集中支付账户拨付。

  第二十一条 局国库科定期对与下级往来进行清理,防止过度超调或欠调。

  第四章 资金借垫

  第二十二条 为解决市直预算单位及其他单位特殊事项需要,可通过预拨、垫付、借出等方式对其借垫财政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在年初支出预算或年中追加支出预算下达前,为满足支出需要,可向市直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预拨部分资金。具体由局有关科室会同国库科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局预算科要及时下达支出预算,并以书面告知国库科办理转列支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应对临时急用必需垫付资金的可由局相关科室会同国库科提出资金垫付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所垫付资金由局相关科室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财政借款。市直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借款事项,由局有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送局国库科,国库科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其中,其中大额借款须报市政府审批。

  借款单位与市财政局须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责任。局相关科室负责催还借款。

  第二十六条 局国库科应定期清理借垫资金,督促局相关科室及时处理预拨、垫付、借出的各项资金事项。对逾期的借垫事项应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告局领导。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七条 在保证按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供应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收支特点,按照资金增值要求,对财政账户间隙资金进行合理运作。

  第二十八条 资金运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稳步推进的原则,合理选择运作载体和方式,提高资金增值效率。

  第二十九条 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在银行运作,主要采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不得选择市场投资品种。

  第三十条 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从在坛银行(不含外资或外资控股银行,下同)中选择。选择银行时按照相对集中、兼顾平衡的原则,主要依据银行贡献从大到小选择(具体操作按《金坛市市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理财考核评价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局国库科测算出财政间隙性资金存在可运作规模时,应及时提出存放银行的额度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作为指导和调剂当期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局国库科应建立资金运作操作平台,依据各存放银行额度计划,对各存放银行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款余额进行动态调整,基本保持存款余额与银行贡献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 局国库科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招标存放、委托理财等其他运作途径,完善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收益。

  第三十四条 资金运作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增加专项资金或基金外,其余部分应作为财政收入。

  第六章 职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 局国库科应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做到账户管理、资金调度、会计核算相分离、相制衡,切实履行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职责;加强会计核算,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资金安全;自觉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局相关科室应立足本职,积极支持国库科实施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提供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制度、文件和用款计划,方便国库科实施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国库科应责成财政账户开户银行和财政间隙性资金存放银行加强核算与管理,保证财政账户及其资金安全,保证资金进出及时准确,保证按时支付利息。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账户开户银行和财政间隙性资金存放银行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扣减其服务考核评分外,应撤销在该银行财政账户,收回存款,并在三年内不准在该银行开设财政账户存放财政资金。

  (一)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办理资金进出业务或支付利息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传递存单、凭证和办理对账,或存单、凭证遗失的;

  (三)有与网点业绩、行员收入挂钩的,或者有支付其他相关人员费用的。

  造成财政存款资金损失的,须由相关银行承担赔偿本息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国库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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