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促进我市人才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充分发挥人才专项资金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使用中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和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来坛创业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吸引高层次人才,鼓励优秀人才干事创业所设置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坛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是指:(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三)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四)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第三层次和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 第一、二层次的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政府(含副省级市)津贴获得者,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五)博士研究生、出站博士后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六)我市急需紧缺硕士研究生和具有副高级职称职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扶持、讲究实效,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人社局是为来坛工作或创业人才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来坛工作或创业人才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受理来坛工作或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认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对资金使用、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社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负责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和核定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对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配套资助;
(二)对引进具有或新获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突贡专家等荣誉称号人才的资助;
(三)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健康服务绿卡”的专项资助;
(四) 对我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和专项资助;
(五)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引智项目和博士后工作站进站科研人员的资助;
(六)对我市“133”人才培养工程等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和各类人才培训项目的相关费用;
(七)对我市组织的赴省外、国(境)外招聘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的专项经费;
(八)对新增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科研中心的奖励;
(九)对金坛市“技术创新功臣”的奖励资金;
(十)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各类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办法与审批流程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报各类专项资助和奖励须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每年3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金坛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二)申报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的,应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验证材料、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留学人员短期来坛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资助项目的,应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书面证明;
(四)申报科研启动经费补助项目的,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东构成证明材料、购买研发设备仪器费用报表等;
(五)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项目的,须提供博士后资格证明材料和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文件证明材料;
(六)申报其他相关的高层次人才招聘、学术交流、培训资助项目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活动的相关文件材料;
(七)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申请:以企业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所需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人社局;
(二)评审:市人社局初审后,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就项目的科研水平、研究层次及领先程度进行论证;
(三)审批:凡符合资助条件、应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的项目,由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与市人社局进行研究,形成一致的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核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财政局对依据本办法获得资助经费的企业建立专门档案目录,健全联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对整个资助工作实施全程的检查、监督,如发现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严重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市人社局、财政局有权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取消企业今后享受资金扶持及政策优惠的权利,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