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金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不实行集中采购的,需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金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2、采购人拟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需明确变更理由。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三位及以上专家针对本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论证意见(该条适用于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采购人需实施紧急采购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该条适用于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
5、市保密局明确签署意见的资料(该条适用于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
6、金坛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或建议;
7、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产品市场价格调查资料等)。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下的项目,采购人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的,需提交材料参照第三条执行。
五、采购失败,采购人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情况说明及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2、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3、采购人和其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4、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说明及转方式或继续采购的建议;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限时办结:
1、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提交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科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或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政府采购管理科重新收到申请材料时算起。
3、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管理科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的,由政府采购中心向区政府采购管理科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