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落实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及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市计生协《关于推广“常州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的意见》精神,(常计生协[2010]4号),扩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保障效应,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推广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决定》精神为指导,通过推广“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创新我市计生系列保险工作,进一步推动生育关怀零距离服务行动的落实,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协助政府关怀计划生育家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
二、主要内容
把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和社会保障功能同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已成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以开展生育关怀零距离服务行动为抓手,通过调查研究,针对我市独生子女家庭的意外残疾、身故、医疗以及少儿重大疾病、疾病身故等家庭风险,与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合作开发适合我市计划生育家庭需求的“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产品两款,保险费分别为20元/年、40元/年。“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贴近百姓,关爱家庭,具有保险低、保障全、保额高的特点(“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险种详见附件)。
三、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的推广,要坚持群众最大受益,严格控制“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最大程度回报参保群众,努力提高“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的保障力度。
(二)群众自愿原则。开展“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要在宣传到位、群众明白、了解险种的前提下,投保人自愿入保,不得搞强制摊派。在与入保户签订协议时,做到群众不明白不签、不自愿不签。
(三)优质服务原则。各计生部门、计生协会要把维护育龄群众利益作为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投保群众提供好服务,确保群众满意,积极帮助投保群众按规定索赔,获得赔偿,保障群众得到较多实惠。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确保我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工作落到实处,成立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宣教科。
组 长:宋月琴
副组长:李美兰、丁美英、张 萍、庞巧红、董文兵
成 员:佘云祥、沈 利、周 玲、钟绍龙
各镇(区)人口计生办、计生协要把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作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认识,列入议事日程,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争取财政资金,妥善做好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换成“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工作。
(二)开展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的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好计生协会网络优势,做好保险知识、保险产品、理赔服务等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三)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各镇(区)人口计生办、计生协要建立“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操作流程、积极做好参保人员的赔付工作,确保群众最大受益。
附:“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方案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0年10月28日
附件: “金坛市独生子女幸福家庭保险”方案
方案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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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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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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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及保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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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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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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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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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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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独生子女本人各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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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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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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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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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残疾等级赔付,最高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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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意外医疗
|
0.3
|
父母及独生子女本人各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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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免赔100元,按照80%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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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少儿疾病身故
|
0.3
|
独生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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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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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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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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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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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额
(万元)
|
保障对象及保额分配
|
赔偿比例
|
1
|
意外身故
|
5
|
父母各2万,独生子女本人1万
|
100%
|
2
|
意外残疾
|
按残疾等级赔付,最高100%
|
3
|
意外医疗
|
0.3
|
父母及独生子女本人各0.1万
|
每次免赔100元,按照80%比例赔付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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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疾病身故
|
0.5
|
独生子女本人
|
100%
|
5
|
少儿重大疾病
|
0.5
|
独生子女本人
|
100%
|
保险费
|
4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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