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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10-0009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0〕140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0-09-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坛卫〔2010〕140号

 

  为加强新学期的学校卫生工作,维护我市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秋季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常州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转发省食药局省教育厅联合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常卫监控〔2010〕189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常卫监控〔2010〕2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0年8月30日至9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中小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幼儿园、常州市国防训练中心;学校周边“五小”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确保100%覆盖率。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30日-9月5日)各学校对校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联合普查阶段(9月6日-9月20日)市卫生局和教育局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有关单位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整改验收总结阶段(9月21日-25日)对各学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总结。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情况;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情况;学校内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许可证和健康证明:校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学生用餐配送单位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

  3、食品的采购和储存:为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和验收建立台账情况,重点加强大米和食用油的采购管理工作;食品储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一次清查,对有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处理措施。

  4、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用盐是否为小包装加碘食盐;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废弃油脂处理情况:是否将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或具有废弃油脂收购资质的单位,是否建立销售情况台账。

  6、学生用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7、学校周边地区“五小行业”卫生状况:结合我市开展的“五小行业”长效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地区的“五小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重点检查学校内生活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是否使用公用茶杯,茶杯、茶桶是否消毒及消毒方式、消毒记录等),纯净水索证及周转情况,饮水机定期消毒及消毒记录情况,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等。

  (三)传染病防治

  重点检查学校疾病登记、疫情报告和诊疗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学生宿舍和厕所卫生管理情况,预防传染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幼托机构麻疹强化免疫组织情况等。

  (四)健康教育及管理台账

  重点检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或生命教育课)开设情况,高中健康教育讲座开设情况,学校健康教育卫生工作台账记录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计划,精心部署,全面有序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并于9月25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

  (二)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检查职责,明确分工,对辖区内各类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所查学校食堂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其整改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三)各学校(幼儿园)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在接到通知后,要对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管理、健康教育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宿舍、食堂、教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防范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认真加以整改。

  金坛市卫生局            金坛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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