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政府工作部门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意见》(坛政发〔2010〕79号)的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机关能力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要求
行政审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归并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建立“职能归口、监审分离、批管并重”的行政审批服务新机制,着力打造服务型、高效型、创新型机关,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宋月琴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张萍同志任副组长,汤冬大、钟绍龙、黄秀琴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机构、人员和职责
我局对现有行政审批职能进行整合,成立集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行政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中心(行政服务科),指定政策法规工作人员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工作人员3名,指定负责人1名,负责窗口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
公共服务中心(行政服务科)的职责是: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市人口计生局的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及业务咨询。
四、审批项目的范围
1、行政许可(共1项)
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
2、行政征收(共1项)
社会抚养费征收
3、行政处罚(共7项)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2)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4)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5)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6)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7)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4、行政给付(共2项)
(1)金坛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2)金坛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五、健全审批工作制度。对本单位承担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由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公示制、过错追究制,全部行政许可的事项均在公共服务中心(行政服务科)“一站式”受理、审批,确保审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
六、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由局里统一组织实施,7—8月份制定实施方案,9月份工作人员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公。
七、办公地点。公共服务中心设在市人口计生局一楼大厅
附件;相关工作制度
(一)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办事人来我系统办事,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负责首问责任。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办事人到本系统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问责任人要主动热情解答办事人的咨询,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应当即办理。
2、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办事人告知或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人说明情况;若办事人有需要转告或日后继续帮助其联系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告)经办负责人;若遇经办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本级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并给办事人答复。
3、属于本系统内其他单位职责范围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办事人所办事项的单位,必要时帮助办事人联系相关单位或责任人。
4、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人作解释并尽自己所知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职业业务,了解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对遵守首问负责制的个人,群众评价好的,单位应予以表扬鼓励。
第六条 对违反首问制被投诉查有实据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扣发奖金等处理。
(二)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承诺内容:(见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服务态度: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
第三条 违诺处理:
1、在工作中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由部门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连带责任。
2、对当场可办理之事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属主观上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告诫处理或纪律处分。
3、没有在服务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因有关人员的主观原因导致效能低下没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告诫或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连带责任。
4、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告诫处理;情节恶劣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统工作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征收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增加、设定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改变行政征收幅度、标准的;
(四)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征收费用的;
(五)对当事人实施征收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混用票据和自购票据的;
(六)征收费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坐收坐支的;
(七)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下列情形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一)性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情节轻微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称职;
(三)性质、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大的,离岗培训,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很大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涉嫌违反政纪的,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较高的;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信访次数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四)执法部门一年内出现一次负面影响较大的、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外部评议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和规定的。
第十三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本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局党组研究决定,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实施。
(四)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开、公正、高效,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本市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示: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核准、备案事项等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由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示: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依法生育人员名单、奖励扶助对象人员名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人员名单及执行情况等事项;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事项。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执法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相对人,使相对人通过此途径了解有关事项,便于相对人及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的同时,应告知相对人所享有的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法定期限。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义务向相对人解释行政执法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使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向社会公示的形式: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务网;
(二)政务公开栏;
(三)新闻媒体;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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