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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10-0007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10〕112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10-06-11 公开日期 2010-07-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坛卫〔2010〕11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市委《关于开展能力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局党委《关于开展“廉政文化进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促进全系统各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前期,市卫生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率先在财务和药品采购中心实施了人员轮岗(交流)试点工作,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工作的开展,巩固扩大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实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镇(中心)卫生院

  二、轮岗(交流)对象

  (1)分管重点岗位工作的负责人;

  (2)基层医疗机构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财务、药剂、基建、采购等)。

  三、轮岗(交流)期限

  原则上在同一单位同一个重点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分管重点岗位工作的负责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都要进行轮岗(交流)。如遇特殊情况,最长时间不超过5年。

  四、轮岗(交流)方式

  1.各单位从自身出发,结合重点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轮岗(交流),一般采取转岗、竞岗等方式进行。

  2.轮岗(交流)在本单位内部及本系统内进行。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的重点岗位人员在本院范围内进行轮岗。其它单位原则上也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对本单位内轮岗确有困难的基层医疗单位,由市卫生局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统一调配。

    五、轮岗(交流)的实施

  1.各单位在认真考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方案,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2.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的人员要多和不同部门(科室)、不同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听取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轮岗(交流)人员的确定问题上,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人员年龄、个人综合表现、履行职责等情况,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把好事办优。

  3.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拟轮岗(交流)人员的看法,掌握思想脉搏,做到有的放矢,保证交流前后思想稳定,工作质量不降,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发现人员有思想波动等不良苗头,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做好思想引导,确保轮岗交流工作的有序开展。

  4.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内部进行轮岗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对本单位内部轮岗有困难的单位,需在本系统内进行交流的人员,由卫生局通盘考虑,统一调配。  

  5.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坚决杜绝轮岗(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轮岗(交流)制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本实施意见由金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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