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女住院分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6号)及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09〕7号)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的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农村孕产妇平等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区域规划,整合产科资源,健全助产技术服务体系。坚持质量为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率达到99%,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l 00%。到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l00%。
二、工作任务
(四)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省定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收费标准。市镇两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提供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确定的限价收费标准以及《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办〔2006〕63号)文件要求,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各种分娩方式的常规费用不高于省定最高限价。各单位现行单病种限价标准高于省统一限价收费标准的,应执行省定的限价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
(五)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妇幼保健院为主体的市、镇、村三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享有规范的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市妇幼保健院为孕产期保健(含住院分娩)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孕产妇保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
(六)严格助产技术服务准入管理。按照卫生局已经规划设置的助产机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并加强人员准入管理。
(七)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救治流程,严格执行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官产率,降低医疗风险;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内。各镇卫生院剖宫产率控制在15%以内。要建立急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急危重孕产妇抢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布孕产妇救助电话,做好全市急危重孕产妇的快速转诊和紧急救治,提高抢救成功率。
(八)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在明确省定限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我市2009年8月1日后住院分娩、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实施财政补助。2009年,各级财政对每个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总计不低于4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农村孕产妇,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差额费用,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助;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标准补助;其余部分按新农合制度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保障措施
(九)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省级助产技术服务规范、考核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卫生、财政、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市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十一)加快农村助产人员岗位培训,提高基层助产技术服务能力。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规定,全市助产人员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及理论考试,并通过市级助产技术考核,逐步增强助产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二)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市卫生局及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助产机构规范服务,引导孕产妇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非法接生行为。市妇幼保健院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按规定做好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市卫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工作规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组织领导
(十三)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加强孕产期和孕前保健的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五)严格按照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二级医疗机构)及各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分别参照执行江苏省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收费标准。
金坛市卫生局 金坛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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