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学期的学校卫生工作,维护我市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春季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常州市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开展2010年春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春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0年3月3日至3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周边“五小”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确保100%覆盖率。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3月3日至3月7日):各地、各学校对校内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联合普查阶段(3月8日至3月19日):市卫生局和教育局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类单位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整改验收总结阶段(3月20日至3月25日):对各学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总结。
四、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情况;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情况;学校内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明:校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
3、食品的采购和储存:重点检查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和验收建立台账情况;储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一次清查,对有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处理措施。
4、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用盐是否为小包装加碘食盐,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学生用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学校周边地区“五小行业”卫生状况:结合我市开展的“五小行业”长效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地区的“五小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重点检查学校内生活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是否使用公用茶杯,茶杯、茶桶是否消毒及消毒方式、消毒记录等),纯净水索证及周转情况,饮水机消毒定期消毒及消毒记录情况,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等。
(三)传染病防治
重点检查学校疾病登记、疫情报告和诊疗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预防传染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和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接种登记情况等。
(四)健康教育
重点检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或生命教育课)开设情况,大中专院校、高中健康教育讲座开设情况,学校健康教育卫生工作台账记录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幼儿园)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在接到通知后,要对照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管理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认真加以整改。
(二)市卫生监督所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落实检查职责,明确分工,对全市各类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所查学校食堂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学校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其整改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学校要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三)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报。
金坛市卫生局 金坛市教育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