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0年度矿山统计年报和矿山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矿山年报工作
﹙一﹚各矿山企业应按照矿山统计年报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要求认真做好填报工作,做到真实、准确,无虚报漏报现象,确保报表质量。报表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报至各镇矿管员;各镇矿管员负责核对和填报汇总本辖区矿山统计报表,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填报(报表另附)。
﹙二﹚各采石类矿山企业应根据《江苏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矿山实际开采情况,委托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编制本矿区2010年度储量消耗动态变化情况年度报告(储量年报),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检机关。
二、开展矿山企业年检工作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凡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即采矿权人)必须按要求提交2010年度报告书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31日;
具体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二﹚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用先集中资料汇交后审核办理的方式,各矿山企业携带年检资料及单位公章集中到本镇国土所统一汇交年检资料,年检机关依据企业提交的年检资料和2010年度实际开发利用及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年检提交资料
1.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等有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4.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采石矿山储量年报;
6.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报告。
8.采石类矿山企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文本和图件;砖瓦企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若与原开采矿区不符合的,应按规定提交变更范围后的储量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并由各镇(区)国土资源所(分局)于12月5日前负责实地核查后报局矿管科。
接受年检矿山企业必须按以上要求准备好年检资料,否则不得参与2010年度矿山企业年检。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1.年检机关在矿山年度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2.有以下违规情形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越界开采或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顺序开采,整改不到位或不按管理规定接受查处的;
﹙2﹚违法出租、转让采矿权的;
﹙3﹚矿产资源相关规费有拖欠和未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到位的;
﹙4﹚矿山统计年报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不按时、如实填报的。
凡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由年检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砖瓦企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延续办理下一年度采矿登记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采石类矿山企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止爆炸物品供应,并依法查处。
3.年检机关于2011年1月底前对全市矿山年检情况予以通报。
(五)其他相关事项
1.上级机关发证的矿山企业,由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上级机关年检。
2.经年检合格后的砖瓦企业,符合2011年采矿权延续出让条件的,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坛国土资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缴纳2011年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此项要求作为2011年办理采矿延续登记的前置条件;凡不符合墙改政策规定、要求关闭的,不再办理2011年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3.采石类矿山企业在接受年检的同时,申报2010年实际爆炸物品使用量和2011年爆炸物品计划用量;凡在2010年超计划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超量使用的原因。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矿山统计年报 矿山年检 通知
抄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