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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467286401/2009-0001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常公积金委〔2009〕3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分中心
生成日期 2009-08-10 公开日期 2009-08-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帮助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全面落实住房社会保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常政发[2008]136号),决定对我市困难企业实行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帮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
    1.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出现亏损,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企业;
    2.属纺织、服装、化工等劳动密集型传统产业的企业;
    3.本年度出口订单及产销量比上年同期大幅度下降的企业;
    4.《关于困难企业认定和申报扶持政策的通知》(常劳社[2009]12号)文件中认定的“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
    1.对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如果连续二年出现经营亏损且该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经批准同意,该企业及其职工可各按5%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暂缓缴交住房公积金。
    2.对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如果上年度出现经营亏损且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经批准同意,该企业及其职工可各按8%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3.对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在首次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为全体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经批准同意后,企业及其职工可各按8%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困难企业申报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审核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
    2.相关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劳动情况表》;
    3.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4.反映企业产销量下降、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程序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困难企业,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执行。
    对于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如符合按5%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范围的困难企业,还须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执行。
    四、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执行时效
    经批准同意降低住房公积金建缴标准的困难企业,每次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武进、金坛、溧阳参照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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