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针对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较复杂、材料多的情况,经与担保公司、产监处等部门协调,决定调整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类申请材料,以进一步方便职工,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贷款管理。现将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调整《办理权证委托书》的鉴章方式
借款人因购买商品房期房申请贷款的,需向产监部门出具《办理权证委托书》。该委托书原来由借款人送至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鉴证,现调整为由中心盖章予以鉴证。借款人只需在申请贷款时的签约环节当场填写《办理权证委托书》,担保公司核对借款人身份后加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专用章”即可,以减少借款人为准备该委托书的往返。调整后,中心印制的《贷款业务指南》中的贷款申请材料不再包含《办理权证委托书》。
二、简化收入证明
中心审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不再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改由借款人自行申报收入情况,并在《面谈记录》中如实填写。如借款人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的,仍需向银行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且应与借款人自行申报的收入情况一致。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请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南修订和受理收件调整的工作。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