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来,我局在对辖区内零售药店进行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电子验收台账常因电脑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查询药品相关信息,既影响了远程监管工作的实施,也不能正常反映药品零售企业的购销情况。有的企业从非法渠道进货而不入帐,有的出租出借柜台获取非法利益,甚至有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进行批发业务。同时,一些零售药店对含可待因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规定置若罔闻,对含麻黄碱类药品必须进行销售登记的规定执行不力。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市的药品监管工作造成困难,也给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根据以上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来切实加强我市药品销售企业的购销管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现有电子版药品购销台账的基础上全面恢复手工书面台账。原来做手工书面台账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以确保台账能够全面反映零售药店药品的购、销、存及养护保管情况,确保监督检查中药品源头的可追溯性。
二、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对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常州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常食药监安〔2008〕5 号) 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还须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
四、将零售药店向社会承诺十二个“不” 做到承诺上墙。
我局将于11月份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各零售药店在药品经营中如果不记或少记、漏记台账,造成药品购、销、存无法追溯,以及违反相关特殊药品监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我局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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