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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4117-0/2009-0009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质技监发〔2009〕45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09-12-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坛质技监发〔2009〕45号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配合“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不断改进和提升品牌服务形象,树立明礼诚信、服务大众的社会风尚,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打造一批优秀品牌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提高质量、保障安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着力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评选出以信用为本、操守并重,切实注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质量(计量)诚信单位,以此大力倡导基本道德规范,努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吃、穿、用、住、行”等方面存在的质量(计量)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质量(计量)诚信单位创建活动,逐步形成一套具有我市特色的科学完善的商业、服务业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评价体系;形成一个渠道畅通、反应快捷、运作高效的质量(计量)诚信奖惩机制;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质量(计量)诚信行业、质量(计量)诚信街区,最终形成我市诚信、公正、和谐的质量(计量)环境和“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市场氛围。

  三、评审内容

  (一)突出重点领域,以质量(计量)诚信创建为手段,逐步构筑质量(计量)诚信体系框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要以集贸市场、餐饮业、建材市场、服装市场、商场超市为重点开展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创建工作,并以此为平台,初步建立这些行业的质量(计量)诚信档案和信息库,2010年开始启动质量(计量)诚信行业和街区的建设,逐步构筑我市的质量(计量)诚信体系框架。

  (二)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提高质量(计量)诚信体系建设氛围。围绕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质量(计量)诚信”为主题,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多角度、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浓厚氛围。一是通过宣传,调动和提高经营者、公众参与创建的热情,把宣传和普法结合起来,使相关行业的经营者对质量(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90%以上,群众知晓率达到75%以上;二是围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20”世界计量日、九月质量月和省委、省政府“诚信守信在江苏、放心消费在江苏”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开展“质量(计量)诚信”系列宣传活动,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质量(计量)诚信”信誉意识,提高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良好的“质量(计量)诚信”道德观念。

  (三)分步制订各行业《质量(计量)诚信评审细则》,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各行业商会、协会作用,加强质量(计量)诚信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质量(计量)诚信的咨询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制度和负面信息披露制度,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质量(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5月1日—5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到组委会办公室领取《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申报表》,将填好的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组委会办公室(南环二路38号质监局四楼401室),联系人:程耀平,联系电话:82356018

  (二)初审(6月1日—6月15日):由评审委员会依照评选细则和考核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选单位名单。

  (三)全社会参评(6月16日—7月15日):将参评的单位名单、评选原则和条件公布于众,发放一定数量问卷调查表,同时设立政府网站和电话参与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公众意见。公众参与热线电话:12365。

  (四)现场考核(7月16日—7月31日):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五)评审(8月1日—8月15日):组委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社会参评与现场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出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候选名单。

  (六)公示(8月16日—8月31):将评选出的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候选名单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15天。

  (七)公示(9月中旬):公示期满,对合格的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进行表彰。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完善规范。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江苏省餐饮计量规范》(DB32/769-2005)、《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行业的质量(计量)工作现状,分别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制定各行业《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细则》、《质量(计量)诚信行业、街区评审细则》,出台诚信数据库采集制度、诚信“红黑榜”信息披露制度,为全面构建社会质量(计量)诚信体系框架打下基础。

  (二)全面发动。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各行业商会、协会作用,积极深入到各行业第一线,根据《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细则》指导其规范质量(计量)诚信行为。同时,开展各行业质量(计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质量(计量)诚信咨询平台,帮助各行业加强质量(计量)管理队伍建设。另外,要联合各行业商会、协会,发挥他们提供行业服务、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引导行业自律、配合政府监管的作用,确保质量(计量)诚信行业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构建框架。依据各行业《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对具体单位开展诚信计量创建活动,初步建立质量(计量)诚信档案和信息库,并根据信用等级建立“质量(计量)诚信红、黑名单”。

  (四)加强监管。对质量(计量)诚信记录进行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媒体中介作用,适时发布“质量(计量)诚信红、黑名单”,及时曝光“黑名单”企业的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沟通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五)总结提高。不断总结经验,建立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质量(计量)诚信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1.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管理办法

          2.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考核细则

  金坛市委宣传部       金坛质监局      金坛市诚信办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配合“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不断改进和提升品牌服务形象,树立明礼诚信、服务大众的社会风尚,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打造一批优秀品牌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计量)诚信单位”,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原则,评审从严,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评审由中共金坛市委宣传部、常州市金坛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坛市建设诚信金坛工作办公室负责,为确保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考核评审委员会”,主要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群体代表共同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第五条 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定标准、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 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质量(计量)诚信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质量(计量)诚信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金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二年以上;

  (二)诚信维权意识强,对消费者投诉有专人负责,且能积极处理,解决率达98%以上;

  (三)社会形象好,诚实守信,切实履行承诺,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不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遵守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不搞欺诈、恶意销售。

  (五)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一切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定标准是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定标准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质量(计量)诚信单位有效期为二年。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评定前,由组委会办公室在市质监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质量(计量)诚信单位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组委会办公室受理。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组委会将参选单位名单、评选原则和条件公布于众,发放一定数量问卷调查表,同时设立政府网站和电话参与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公众意见。公众参与热线电话:12365。

  第十九条  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组委会办公室将评选出的质量(计量)诚信单位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满,对合格的金坛市质量(计量)诚信单位进行表彰。

附件: 45号文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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