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社会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对社会医疗机构药品专项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非卫生系统所辖的社会医疗机构(含医院、门诊部、诊所)。
二、检查时间
2009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三、检查内容
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以来的药品购进、使用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
2、是否留存供货企业资质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是否留存供货企业的药品或器械的送货单及发票;
4、药品购进是否按规定验收纪录;
5、药品是否按要求贮存保管。
四、检查要求
1、开展对社会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是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各科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2、检查要细致深入。发现疑问应及时抽样,并核查真伪。
3、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形成信息报局办公室和市局稽查处。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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