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以及《常州市内资企业年度检验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基本要求
(一)企业年检对象。指2008年12月31日前在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期限。2009年3月1日——2009年6月30日
(三)基本要求。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填写符合要求、未发现问题的应当场通过年检。需要进行进一步审查而不能当场通过年检的,年检单位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收下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网上申报年检的企业进行预申报后,各年检单位要在信息导入内网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年检预核准,预核准时,要将企业年检所需报送材料明确告知企业。企业在收到告知信息后直接打印《年检报告书》,并准备相关年检材料后报送年检单位。
对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未发现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企业,应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
二.企业申报年检的材料
(一)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3、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有许可经营项目的,属于“重热点”行业的,应当提交所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其他行业的,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已告知许可文件被撤销、吊销、失效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不再提交对应的前置许可文件;
5、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在年检年度内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法人需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其中,属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7、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报送(一)(二)(三)(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停止经营一年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有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证明;
9、企业有非自然人投资主体的,还应当提交非自然人投资主体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0、已进入清算的企业除报送(一)(二)(三)(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已进入清算程序的报告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1、年检单位还可以根据上级局要求以及自身监管需求,要求年检企业提交其他材料。
(二)提交年检材料的要求
1、年检报告书。填写应当规范,可以打印填写,也可以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标明“□”的选项,选填时应将“□”涂黑;
“经营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填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
企业对外投资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没有则填“无”;
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书所填内容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有修改处应由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由委托企业加盖公章,若被委托方为中介代理机构,除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中介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财务报表需经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附审(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4、清算程序报告需经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清算组公章;
5、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经核对,原件与此复印件一致”,并由提交人在签字和注明日期后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公章必须是网络印章。
三.企业年检的流程
(一)书式年检流程:
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缴纳年检费;
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二)网上年检流程:
1、企业登陆常州工商电子政务网www.czgsj.gov.cn)进行预申报;
2、工商部门网上预核准,并将信息反馈企业;
3、通过预核准的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
4、将《年检报告书》以及反馈信息所要求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部门;
5、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6、企业缴纳年检费;
7、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四.年检材料审查内容
年检单位应当核对被委托他人的身份及权限,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规范操作。
年检审查实行书式审查,对确有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如有提交虚假材料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当经处、科、所负责人同意并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书式、网上材料审查必须结合《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年检企业机读信息存在警示提示信息的,其年检应当根据《企业登记警示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属于被工商部门责令整改形成的警示提示信息的,应待企业改正、警示内容解除后方可办理年检;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待处罚结束并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年检。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但年检单位在审查中发现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通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退还企业申报材料,经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停止经营一年的),需根据《常州市内资企业年度检验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年检正常办理;理由不正当的,应当实地调查,在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理由是否正当,由经办人报科、所负责人确定。
年检单位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对经营范围的审查:
1、对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查。年检单位应依照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应的前置许可相关证件。审查时,应严格审查许可证件的企业名称、许可项目、许可期限、地址、负责人等主要内容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企业申报年检时未提交或不能提交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生成并发放《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限期提交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提供许可证件的,责令其停止该项目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待企业变更相应项目后,再办理年检;三是对既不提供许可证件,又不愿办理变更登记,而继续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改正后,再办理年检;四是对处罚后仍未能提供许可证件,不办理相应项目变更登记,继续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企业登记时经营范围核定过于概括,如“国内贸易(涉及专项许可,凭许可证经营)、工业生产资料(除专项规定)或农业生产资料(除专项规定)”等的,应要求企业按照实际经营项目规范经营范围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企业注册资本及投资主体情况的审查:
1、加强对企业实收资本的审查,坚决查处“二虚一抽”行为。
2、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情况的审查。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年检时已主动改正,缴足全部出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的企业,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改正,企业提交了整改计划,承诺在六个月内缴足全部出资或办理减资的,可以先通过年检,上一级警示,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查处。
3、年检中必须加强对企业非自然人投资主体资格的审查,发现有非自然人投资主体变更、注销或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企业,应责令其先行办理投资主体的变更登记后方可通过年检。
(三)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
1、对以邮寄方式送达年检通知或其它文书的,年检单位要加强对信件退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实地检查;
2、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查无下落”的,应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四)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审查:
年检中要加强对年检报告书“经营情况”的审查,“营运状况”必须如实填报,四种状况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不得漏填;企业财务数据填报齐全,无逻辑性错误。属于企业法人的,财务数据与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进入清算阶段的企业按《常州市内资企业年度检验操作规范(试行)》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报送相关材料申报年检的,属公司的责令其向登记注册机构办理清算备案手续,备案后正常办理年检;其他企业直接办理年检。但办理年检的同时,在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上加盖“此执照限于办理清算事宜,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金坛工商局”的印记。已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其前置许可证件如逾期或失效,也应责令其变更相关经营项目后,再办理年检。
五.年检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9年3月15日前发放年检通知,通知上要标明年检期限:3月1日—6月30日。同时发放“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年报表”、“企业(会员)服务需求征求意见表”、“企业招聘岗位信息表”、“非公经济组织人才资源使用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表格。对于5月31日前仍未来年检的,发放《企业年检提醒通知书》。
(二)2009年6月30日前正常年检。7月6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及有关数据报市局监管科。各分局要将2008年度年检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基本情况及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建议或对策、处罚情况等在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7月30日前报“企业需求一览表”及“企业招聘一览表”(全部数据及电子表格式)。
(三)2009年7月10日前发限期年检通知(一般情况下,限期年检通知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限期15日内办理年检手续,同时市局7月10日在媒体公告限期年检公告,各分局在公告栏公示限期年检名单,各分局7月30日前上报限期年检数据及主要情况。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实施,由登记机关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中生成、打印《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通知书》、《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
(四)2009年9月20日前对未年检拟吊销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进行立案,进入吊销程序。
(五)2009年9月25日—9月30日,立案并上报材料;10月15日前将吊销案卷及相关材料报法制科审核,经局通案小组讨论批准后发吊销执照听证告知书。(一般情况下,听证告知通知书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2009年10月23日市局在媒体公告听证公告,各分局在公告栏公示听证名单。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中生成、打印《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公告》。
(六)2010年1月15日市局在媒体公告吊销处罚公告,同时在各分局公示栏公示吊销名单。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发吊销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吊销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挂号邮寄送达方式。挂号邮寄送达的,寄出日以邮戳为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及时录入《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结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并报法制科备案。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关于逾期年检和延期年检
1、对2009年6月30日后逾期年检企业补检的警示解除,统一填写警示解除表并附处罚材料报监管科,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解除。企业的处罚标准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2、对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年检的,企业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向辖区工商分局提出延期年检书面申请,由分局签注意见,报监管科签批可以延期30日。
(二)对违反年检规定企业的处理
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期限内申报年检的,应视企业类型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后方能补办年检手续。
新设立企业,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且未申请延期的,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企业来办理年检的,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免予处罚。
对于企业未参加年检,但工商机关尚未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之日前,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三)网上年检率各分局不低于10%。
(四)数据录入与档案管理
年检单位应当在受理企业年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数据录入《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的书式年检档案信息必须与微机录入的年检信息相一致,注意各项数据填写完整、合乎逻辑;操作者必须与书式材料上的审查签字人相一致。同时要结合年检和日常检查逐户审查企业分类情况,加强对重、热点行业的审查,根据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对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特别标注进行核对与维护。
所有企业年检书式材料须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所有吊销案卷必须在吊销流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七.全力以赴,切实做好企业相关服务工作
(一)着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双报”工作
1、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年报表与年检资料一起发放,并作为申报年检必要材料一起回收,回收时年报表所填内容规范、齐全与否必须与年检材料一起审核,否则发回重报;
2、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基本情况由各分局登陆常州民营经济网,在其“协会之窗”栏目中“党、工、团组织建设”项下的“常州市非公企业党建情况统计汇总系统”中录入,要求做到100%。
(二)着力加强企业(会员)服务需求征求工作
1、结合年检工作,向全体企业(会员)发放“企业(会员)服务需求征求意见表”,向企业(会员)做好宣传。
2、与年检材料一并回收征求意见表,并按要求录入“企业(会员)服务需求征求意见汇总表”(电子表格式),在7月30日前上报监管科。
3、各分局、基层协会根据企业(会员)服务需求,以定点服务、上门指导、归类集中辅导等形式提供更有针对性、更有成效性的服务。
(三)着力加强就业与再就业促进工作
1、结合年检工作,向全体企业发放“企业招聘岗位信息表”。
2、与年检材料一并回收企业招聘信息表,及时汇总成“企业招聘信息一览表”(电子表格式),并在7月30日前上报监管科。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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