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
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局、省、市局及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工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和部署,为确保我市流通环节依法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着治标与治本、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整治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打击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阶段(2009 年 3月 8 日前) 主要任务和措施: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食品经营者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
2、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剂,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非法食品添加剂的来源线索。
3、根据自查自纠掌握的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各分局要对辖区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认真对照卫生部等九部门已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第一批名单》(见附件表1和表2),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内肉制品、豆制品及水发制品等产品的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剂源头,对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4、充分发挥 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举报,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二)规范巩固阶段( 2009 年 3 月 9 日一 4 月 8 日)主要任务和措施:
1、通过第一阶段的清理整顿,摸清和掌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底数,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行为,指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等自律制度。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3、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制度,加大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通报和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跟踪溯源查处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分局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层层落实,严格监管责任,强化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沟通。各分局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整治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难点或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市局联系沟通和报告。各分局要将专项整治书面小结、《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典型案例按阶段及时上报。上报时间分别为2009年3月7日前和2009年4月7日前,有关上报材料发至贡华馨邮箱。
附件:
1、卫生部等9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表1、表2。
2、《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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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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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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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
可能的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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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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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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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白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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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硫酸钠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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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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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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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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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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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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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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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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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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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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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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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黄、块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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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性橙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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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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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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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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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精、三聚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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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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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高蛋白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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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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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硼酸与硼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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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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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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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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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氰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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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及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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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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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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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红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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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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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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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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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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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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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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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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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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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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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性嫩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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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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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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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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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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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制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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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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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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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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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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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外观和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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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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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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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火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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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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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外观和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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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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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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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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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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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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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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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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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硫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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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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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白、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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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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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染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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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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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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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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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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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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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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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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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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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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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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渍菜(泡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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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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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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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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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冻、蛋白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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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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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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腌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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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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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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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点、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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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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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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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饺子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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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处理剂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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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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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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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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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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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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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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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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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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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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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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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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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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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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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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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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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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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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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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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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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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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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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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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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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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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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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食品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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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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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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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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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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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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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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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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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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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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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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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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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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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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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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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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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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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流通环节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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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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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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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罚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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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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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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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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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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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处理消费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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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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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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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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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需上报二次,上报时间分别为3月7日前和4月7日前,上报数量为累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