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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创建“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索引号 753901495/2009-0000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应急管理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安监〔2009〕12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生成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09-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创建“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关于开展创建“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坛安监〔2009〕12号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监管,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确保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平稳发展,根据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创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百家安全示范店”活动的通知》(常安监[2009]37号)精神,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起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安全经营秩序。通过创建“百家示范店”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夯实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基础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活动对象和标准

  凡是在2009年度全市领取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据《常州市创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百家安全示范店”标准》(见附件1)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三、活动时间和工作步骤

  此次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各镇、区安监站和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要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组织烟花爆竹零售者召开一次动员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本次活动《标准》,结合许可证换发工作,重点指导示范店各项制度的落实,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推荐上报阶段(4月~5月)。由镇、区安监站会同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对照活动《标准》负责初评,市安监局负责推荐上报常州安监局与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核定。名额分配如下:

  金城

  开发区

  薛埠

  直溪

  指前

  朱林

  尧塘

  儒林

  4

  2

  3

  2

  1

  1

  2

  1

  (三)总结推广阶段(6月)。由常州市安监局与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联合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议,对创建获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百家安全示范店”统一授牌。对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百家安全示范店”的单位由市常州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指导辖市、区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统一给予年度烟花爆竹进货价格的优惠供价。各镇、区安监站,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要大力宣传先进,开展向示范店学习活动,不断提高经营(零售)单位的自律意识,促进安全监管上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是烟花爆竹行业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也是提高烟花爆竹经营者的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区安监站,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和鼓励经营(零售)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加强检查,长效管理。各镇、区安监站,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应加强对“安全示范店”的后续管理,加强动态检查,实行长效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上报取消“安全示范店”资格: 零售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零售单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再具备示范条件的。

  (三)请各镇、区安监站会同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前,将创建申报表(见附件2)上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二科,联系人:孙忠贤   电话:88219812

  附件1:常州市创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百家安全示范店”标准

  附件2:常州市创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百家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常州市创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百家安全示范店标准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相关合法许可证照,并在销售场所适当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做到依法、诚信、安全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按许可的销售方式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被查处的记录。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熟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烟花爆竹销售人员掌握所售产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识,并能正确指导消费者安全燃放。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销售场所必须根据防火防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销售场所备售产品不得超过发证机关核定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堆垛存放时符合标准,堆垛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不得少于0.45米墙距。

  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动火;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 (场) 馆、医院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试放烟花爆竹,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

  附件2:

  常州市创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百家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经营者名称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类型

  个体(    )   其他类型(     )

  领证 时 间

 

  经营种类

  烟花类(    级)  爆竹类(     级) 

  营业面积(平米)

 

  2008年销售额(万元)

 

  有无违法经营情况

 

  申请理由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安监站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辖市、区安监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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