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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
索引号 014139062/2009-0003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农发[2009]71号 发布机构 农林局
生成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09-04-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
坛农发[2009]71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鼓励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根据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的要求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鼓励在职人员积极参加非脱产或脱产学历教育、各类技术和岗位培训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各部门应积极推荐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3、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纳入继续教育学费补助范畴。所学专业原则上要符合现工作岗位的要求,应与现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为学科建设所需要。学历教育所学专业非对口专业,一般不纳入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学费补助范畴。
    4、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正常开展,要正确处理好工学关系。
    5、在职人员继续教育(需要到单位报支学费的)必须经本人书面申请、部门推荐、局务会研究批准。脱产学习的,需本人与单位签订毕业后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协议书(因组织原因调动除外)。
    6、凡经批准参加的各类成人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对口专业学习的人员,毕业后,凭相关依据(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由单位一次性补助本人正常学费的三分之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人员补助学费的三分之一);未取得毕业证的,单位不予补助。
    7、学费补助渠道:属独立建账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支出(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其余人员由局支付。
    8、此规定适用于自2009年始学的人员,之前参加学习的人员按局原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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