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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环保局学历(学位)教育、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09-0003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环综〔2009〕33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09-08-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环保局学历(学位)教育、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环保局学历(学位)教育、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坛环综〔2009〕33号

  《金坛市环保局学历(学位)教育、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对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金坛市环保局学历(学位)教育、

  外出学习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历(学位)教育

  (一)干部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须经单位批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由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注意见,经办公室审查后,报请局党组研究决定。

  (二)审批原则

  1.所学专业必须与本行业工作对口,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2.必须具备下一级相应的学历(即读本科必须有大专学历,读研究生必须有本科学历)。

  3.必须是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4.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优先考虑。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一般应利用业余时间,原则上不批准全脱产的学历学习,半脱产学习由局党组视工作情况审批。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外出学习培训

  对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岗位业务培训以及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培训等,采取轮训和调训制度。参训人员由局办公室根据通知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经确定的培训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

  三、学习费用报销

  (一)经批准参加的外出学习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二)经批准参加的职称考试、资质考试的培训考试费用,凭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予以报销,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经批准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报销应执行如下规定:

  1.单位只负责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部分,报销比例为学费总额的2/3。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报名费、复习费、补考费、论文答辩费等不列入报销范围;

  2.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取得毕业证书后的一个月内,凭本人《干部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入学通知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缴交学费的正式发票和学校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到单位报销;

  3.同时参加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只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中一种学费。逐级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只报销一次学费。

  四、相关要求:

  (一)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费自付:1.未经单位审批,临时决定报考的;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工作的;3.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收到各类处分的;4.学习期间违犯校纪校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中途退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毕业的。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建立登记册,做好学习情况和报销费用的记载,毕业(学位)证书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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