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各冶炼企业的环境管理,规范冶炼企业的环境行为,防止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各冶炼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1.各冶炼企业的原料堆放场所必须采取防雨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同时建造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以废蓄电池作为原料进行冶炼的企业,在拆除废蓄电池时必须做好废酸的收集处理工作,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各冶炼企业的冶炼炉必须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确保铅尘、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3.各冶炼企业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冶炼废渣必须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报我局备案,严禁擅自处置;
4.以废料作为原料的冶炼企业,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在2009年8月30前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未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严禁生产。
各冶炼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工作,金坛市环境监察大队将根据此通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