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增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切实加强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制定金坛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责任内容
(一)统计局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统计局局党组书记陈生才对全局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长储京生,副局长丁建新、李卫平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文件精神;
(四)研究制定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宣传教育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依据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的安排,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六)秉公尽职。在履行统计公务的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光明正大,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真正做到为政清廉;
(七)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责任考核
(一)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责任追究
(一)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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