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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9-0002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9〕71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9-04-03 公开日期 2009-06-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坛公局〔2009〕71号

   现将《金坛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金坛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体民警自觉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根据省厅《关于开办网上法律学校实行民警学法分级管理的意见》、《江苏省公安机关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
    第三条  民警学法分级管理,是指民警通过参加网上法律知识学习测试,完成相应的积分和学分,并按规定参加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经上级公安机关认证或评定,取得相应的执法等级资格。
    第四条  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行自学为主、学考结合、以考促学、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成立网上法律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负责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工作。考试办由政工、纪检、督察、网监、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法制室。
    考试办负责全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工作,承担维护本局网上法律学校、制定年度民警学法计划、组织民警参加学法培训和网上法律知识考试、组织学分考试、建立民警和单位学法档案定期通报民警积分考试情况等职责。
    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民警参加学法培训和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协助考试办做好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局在法制室网页上开办网上法律学校,建设网上法律考场,供民警学法、测试,对民警学法、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七条  考试办每年12月底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制定、公布下年度全局民警的学法计划,确定全年必须学习的法律科目及各科目的相应学分,明确民警必须达到的学法总积分和总学分分值。新颁布、修订的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列为当年度或者下年度的学法科目。
    第八条  学法年度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参加网上法律学习的人员为全局在编在职民警。各级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法律修养和执法能力。全局民警应当积极参加网上法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不断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常州市局考试办审核备案,可以不参加网上法律学习和考试:
    (一)本年度退休的;
    (二)病假达六个月以上的;
    (三)无法参加网上法律学习考试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网上法律学习和考试。
    第十条  民警网上学法,实行积分和学分制管理。
    积分制,是指每个学法年度,民警在网上自行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成绩累计积分。
    学分制,是指根据年度学法计划,对每门法律科目设定相应的学分,民警通过该科目的考试,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民警每年完成市局规定的学法总积分和总学分分值,视作完成本年度的学法任务。
    第十一条  民警应结合自己的学法情况,按照学法计划,在网上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并参加各类法律知识考试。每次自行测试成绩和考试成绩均累计积分。
    第十二条  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分为法律知识等级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学分考试三种。
    高级法律知识等级考试由省厅考试办组织,初级、中级法律知识等级考试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常州市局考试办组织,学分考试由市局考试办组织。
    第十三条  市局根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民警进行法律科目学分考试。

  学分考试由考试办负责选题组卷,并组织人员监考。
    组织学分考试应当遵循方便基层的原则,防止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全局统一考试,也可以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分别组织考试,考试办派员监考。
    第十四条  市局在民警自学、自练、自测的基础上,全年分四批组织民警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检验学法培训成效,考核民警学法成绩。
    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民警视为已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市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民警参加法律知识等级考试。
    法律知识等级考试依据试题的难易程度,由易到难,依次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民警法律知识等级考试,统一在网上法律考场进行。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男民警和45周岁以上的女民警可以参加开卷考试,其他人员参加闭卷考试。
    第十七条  民警法律知识等级考试,按照不同警种和部门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进行。
    综合类考试适用于指挥中心、办公室、政工室、纪检、督察、网监、法制室等部门;专业类考试适用于其他警种和部门,分为侦查类、治安类、交巡警类、派出所类。专业警种和部门中从事办公室、政工、财务、后勤等工作的人员也可以选择综合类考试。
    民警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在6个月内参加相应类别的法律知识等级考试。当年已参加原岗位法律知识等级考试的,可以在次年参加新岗位的法律知识等级考试。
    第十八条  参加初级法律知识考试人员为未取得执法资格的民警、当年度调整工作岗位的民警。
    第十九条  参加初级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及格的民警,赋予执法资格;成绩不及格的,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不得从事执法办案活动。
    第二十条  全体局领导、指挥中心、大队、所、室负责人、法制员、直接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民警,指挥中心、纪检、督察、法制、部门中从事处警指挥、执法监督、案件审核的民警应当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鼓励其他民警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
    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民警,必须已经通过初级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民警,视为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及格,且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民警,经常州市局评定,可以赋予主办民警资格;成绩不及格的,不得担任主办民警。
    科所队正副职领导未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在3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建议换岗。
    直接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民警,指挥中心、纪检、督察、法制部门中从事处警指挥、执法监督、案件审核的民警、法制员未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在3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得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民警参加省厅组织的高级法律知识考试。
    参加高级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及格,并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民警,经常州市局审核,可以评定为办案能手。
    第二十四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法律知识考试总分均为100分,70分为及格。
    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法律知识考试试题统一从省厅题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民警学法等级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完成年度学法任务,且当年通过初级、中级或者高级法律知识考试的,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资格认证评定;
    完成年度学法任务,但当年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任何级别法律知识考试的,维持原来的等级资格;
    未完成年度学法任务的,无论当年是否通过法律知识等级考试,原等级资格降一级,直至取消执法资格,并重新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市局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网上查询,定期检查各单位组织学法情况和民警完成学法积分、学分情况,督促各单位和民警按计划开展学法活动,完成学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民警可以通过网上法律考场查询自己的积分、学分和考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局考试办申请复核,考试办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常州市局考试办,常州市局考试办审核认定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并将结果通知民警本人。
    民警在网上法律考场进行学习考试,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进行舞弊、请人代考等,不得对各项数据进行修改,违者,其年度学法积分、学分、考分均计为零分,并在执法质量考评时对所在单位予以扣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民警学法、考试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按《金坛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规定考核。凡未完成学法任务的民警超过5%的单位,年度执法质量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立功受奖资格。
    第三十条  民警学法情况与个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衔、年度公务员考核等政治、经济待遇挂钩。凡未完成年度学法积分、学分任务的民警,取消当年度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民警提拔任用必须查阅网上学法考试情况,提拔任用为中层干部的必须通过中级法律知识以上考试。
    对通过高级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市局予以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试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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