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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公安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索引号 01413910X/2009-0004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9〕134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09-08-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公安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金坛市公安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坛公局〔2009〕13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保密管理,提高全体干警、工勤人员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及离岗未满三年(退休、调离、辞职)的干警、工勤人员。

      第四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第五条  签订保密承诺书之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以《保密告知书》的形式予以通告,作为签订保密承诺时必须重点对照的行为规范与承诺内容;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要求熟悉保密承诺内容,知道违规和泄密应当承担的法纪责任,并能够按照所承诺的内容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保密告知书》应当根据省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保密承诺书依据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保密承诺书样本制作,市局保密领导小组在组织签订时可结合岗位特点,补充相关内容。

      第七条  签订《保密承诺书》必须由本人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得代签;《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除本人留存一份外,保密领导小组和政工室各存一份备案,长期保存;市局主要领导的《保密承诺书》还需要报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保密局)备案。

   新进入市局人员每年由局保密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履行签订保密承诺书的相关手续。

   临时聘用或借调人员应当于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离岗人员应当于离岗前签订相应的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签订人员必须在年度述职工作总结中对保密承诺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违反保密承诺的,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凡违反保密承诺而发生泄密事件或重大泄密隐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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