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公安局法制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参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金坛市公安局法制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基层法制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法制员在基层公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江苏省公安机关法制员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制员在所在单位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公安法制建设,对本单位执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执法指导和法律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办理的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二)参与办理本单位的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民警法律学习培训、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执法基础台账、法律文书和民警执法档案;
(五)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六)定期分析本单位的执法状况,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本单位法制信息调研工作,每年至少完成1篇有质量的法制调研论文,完成2篇案例评析和3条法制动态信息,同时督促本单位其他办案民警开展法制信息调研,按市局统一要求完成法制动态信息、案例评析和调研论文工作目标。
(八)办理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执法任务和警力配备情况,视情设立一至二名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员(以下统称法制员):
第四条 市局政工室会同法制室负责法制员的选拔、管理、考核。法制员接受法制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公安执法办案工作经历;
(三)通过《江苏省公安机关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中级以上法律知识考试,熟练掌握与公安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承担法制培训、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法制员的任用采取直接委任或者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但应当经过市局政工室考核,并征求法制室的意见。
第七条 法制员任期一般为两年。法制员任期届满后,市局应当根据执法质量考评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重新考察、任用。
第八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室应当及时提请政工室予以调整:
(一)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二)因严重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三)不胜任法制员工作或不认真履行法制员工作职责的;
(四)因职务变化、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五)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第九条 各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除当场处罚的以外,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经过法制员审核。
法制员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法律文书等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案件审核情况应当纳入对办案民警执法质量考评,记入民警的执法档案。
第十条 法制员应当制定所在单位(部门)学法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以会代训、案件点评、旁听庭审、知识测试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法培训。
第十一条 法制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本单位日常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立即指出并督促纠正:
(一)对本单位每日接处警、审查嫌疑人员、涉案财物管理、候问室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单位每日接处警现场取证及物证管理、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刑事立案、调解纠纷、当场处罚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单位每日警务综合平台信息录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每周对本单位已破、已裁决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情况,未破、未结案件梳理、续查、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每周对本单位执行执法告知制度和案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每周对本单位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点评、总结。
第十二条 法制员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执法问题督促整改,对执法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法制室应当对法制员定期培训,提高法制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制工作能力。
新聘任的法制员应当到市局法制室跟班轮训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法制室应当建立法制员执法档案,对法制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法制员任期评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局应当为法制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对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法制员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法制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产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局法制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