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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9-0002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9〕56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9-03-31 公开日期 2009-05-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坛公局〔2009〕56号

   现将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将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民警、职工和辅警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禁令规定,如有违反,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机关效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创新服务行动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中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八项禁令”的具体内容

   1、严禁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严禁滥用职权、违反规定随意裁量,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

   3、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4、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5、严禁以各种名义公款度假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7、严禁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打牌、下棋、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观看影视节目及小说等;

   8、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外)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八项禁令”的适用范围

   各镇(区)、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违反“八项禁令”的追究方式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扣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地方性工作津贴;

   6、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四、违反“八项禁令”的处理办法

   1、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2、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大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处理。

   3、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和影响特别重大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4、同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5、同一科室(站、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其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6、同一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7、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同时依据相关文件扣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地方性工作津贴。

   8、各镇(区)、各部门(单位)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不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单列参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镇(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八项禁令”的贯彻落实,做到人人知晓,自觉遵守。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八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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