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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9-0001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9〕42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9-03-12 公开日期 2009-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坛公局〔2009〕42号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全市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执行公开问责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加强廉洁警队建设,提升公安机关的“精、气、神”,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实现公安机关作风评议争先进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行政管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和事进行公开问责,进一步落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一岗双责”要求,强化责任追究,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促进制度建设规范化,队伍建设正规化,合力打造民警认同、社会认可、党委政府认定的公安队伍。

   二、   组织领导

   为保证公开问责工作落到实处,市局成立公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局党委书记、局长单骏初任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严月林,市局党委委员、副政委兼纪委书记赵鹏任副组长,其他局党委班子成员、政工室主任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公开问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单位执行公开问责。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公开问责工作。

   三、   问责对象

   各派出所、机关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同志、民警。

   四、问责内容

   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执勤活动中,违规发生问题被上级通报,或者被投诉查实,或者被舆论报道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被复议应诉认为有执法过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接处警不规范,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2.对辖区内刑事、治安案件该立不立,或者立而不查,或者查处不力;

   3.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4.玩忽职守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审查对象脱逃或者伤亡;

   5.刑讯逼供,体罚审查对象,滥用强制措施、警械具等;

   6.徇私枉法,办案不规范,办人情案、金钱案;

   7.因管理、监督失职,辖区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8.到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违规报销发票,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集体私分、变相私分罚没款物、赃款赃物;

   9.对初信初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信重访;

   10.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不积极查处,故意瞒报,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弄虚作假开脱责任,欺骗组织;

   11.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五、问责形式

   问责对象由以下人员构成:发生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人、相关当事人。参加问责大会的主要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民警代表,也可视情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六、问责结果

   1.诫勉谈话;

   2.书面检查;

   3.书面警戒;

   4.通报批评;

   5.违规记分;

   6.考核扣分;

   7.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8.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9.纪律处分;

   10.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结果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七、问责程序

   对各派出所、机关各单位的领导和民警的问责由市局公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

   1.问题发生后,组织纪检政工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定问责对象;

   2.经领导小组认定后组织开展问责,视情邀请上级纪检、政工部门派员参加;

   3.向问责对象下达问责处理决定书;

   4.问责对象涉及市局党委班子成员的,由常州市局公开问责工作办公室组织公开问责;

   5.问责对象对问责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辩,或者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提出。

   纪检监察、政工部门对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整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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