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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金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67/2009-0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交办〔2009〕10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09-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金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金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坛交办〔2009〕10号

  《金坛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金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安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金坛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金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属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预案,是全市交通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编制和实施本预案,对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增强全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市“两个率先”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指挥有力、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并做好教育、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二ОΟ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金坛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交通系统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服务能力,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安全和稳定,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

1.2编制依据

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和省、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根据以下应急预案的精神,编制本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常州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金坛市公路管理处、金坛市运输管理处、金坛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金坛市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专项预案及其子预案组成。各专项预案包括:

●金坛市交通局重特大事故应急方案

●金坛公路保畅通应急预案

●金坛市假日运输工作应急方案

(l)金坛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应对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市交通局编制并公布实施。

(2)专项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编制,报交通局审定后实施。

(3)专项预案的子预案是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能职责,为应对该专项特定突发公共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子预案的编制以特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为主,注重操作性、适应性、实用性。

1.4适用范围

(l)按照市应急中心、常州市交通局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市应急中心的指令,实施本预案,负责做好一般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3)依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常州市交通局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相关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将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有效预防,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平时做好应对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事发时能够高效快速发挥作用,做到常备不懈,事发即来,来之能战。

(4)依法规范,系统联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应急工作管理,提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2.分级

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实际,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或影响范围涉及全省或其它省份;或急需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请求上级机关共同组织救助;或需要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其他由国家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影响范围涉及我省一个市以上,对人身财产安全、行业稳定、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事态影响范围在本市内,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响应、处置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或由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事态影响范围在本县内,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响应、处置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或由市级或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一。

3.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处置工作原则以市交通局为主实施交通处置应急预案,需要市其他部门或常州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援助、协调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由相应的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实施。

3.2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对突发公共事件,市交通局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职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l)领导机构

市交通局是在市应急中心领导下的市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领导、指挥机构。市交通局成立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应急工作。

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决定或部署重大应急处置措施时,可以由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同时,充分征求和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发挥好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措施;审定交通局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决定启动与终止市公路交通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照市应急中心、常州市交通局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办事机构

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局安全法规科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局安全法规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落实公路交通公共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与应急处置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市级公路交通应急预案;整合全市交通系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源,指导全市交通系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公路交通专项应急预案;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常州市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专项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直属部门、单位成立专项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子预案的起草与具体实施,贯彻落实和承办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4)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有权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新闻信息组、事后工作组等。现场指挥部负责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5) 应急咨询机构

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依托交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开展交通应急技术及管理技术的研究;建立交通应急咨询专家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咨询专家组,为各级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4.预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4.l信息监测与应急值班

市交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监测可能引起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收集整理和分析由政府其他监测部门监测到的信息,或由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接警值班制度。确保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事件预警分级

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Ⅱ级预警(重大预警)、Ⅲ级预警(较大预警)、Ⅳ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Ⅱ级预警(重大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Ⅲ级预警(较大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Ⅳ预警(一般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有发生事件的隐患。

4.3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及时报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并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属于Ⅳ预警(一般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市公路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地方交通应急预案。初步判断可能属于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信息、Ⅱ级预警(重大预警)或Ⅲ级预警(较大预警)信息的,应立即在事发接警后1小时内如实向市、常州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由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交通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或Ⅱ级(重大;橙色)预警指令时,启动并实施总体预案及相应的专项预案。

较大事件(Ⅲ级):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Ⅲ级(较大;黄色)预警指令后,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

一般事件(Ⅳ级):由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Ⅳ级(一般;蓝色)预警指令后,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

当突发公共事件表现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事件分类特征,启动并实施每类事件的最高级交通应急预案。

5.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在省辖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和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市交通局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处置和保障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中心。

5.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公共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必要时按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理终结,应急队伍撤离现场。事件现场处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和研判,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适时决定和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l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职责和权限,分别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6.2调查和总结

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在善后处置阶段对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6.3表彰和惩罚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在处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技术设备和通讯信息保障

7.1.1技术设备保障

搭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工作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公路交通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建立科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7.1.2通讯信息保障

开发和完善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总值班室配置必要应急通讯设备,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

7.2应急装备保障

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应急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7.3应急人员和应急经费保障

7.3.1应急人员保障

各单位要组织一批年富力强、技能熟练、素质较好的职工,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队伍,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通过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工作队伍应急和处置能力。

7.3.2应急经费保障

各单位每年要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督促、指导各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基层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向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新闻媒介开辟应急知识公益栏目,在有关学校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应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

8.3演习

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公路交通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主动组织或配合上级应急中心进行各专项应急队伍与各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一个政府部门预案;按照市应急中心的命令和要求,主要参与金坛市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与协调。

交通系统各单位依据本预案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子预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接受市应急中心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各单位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时参照本预案所遵循的原则,要注重预案的操作性、适用性、应急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名称、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要规范化、具体化,便于实际操作使用。

9.2监督检查和奖惩

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监督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金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交通系统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保障服务能力,保障水路交通畅通、安全和稳定,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

1.2编制依据

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根据以下应急预案的精神,编制本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常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应急预案体系

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金坛市航道管理处、金坛地方海事处专项预案及其子预案组成。各专项预案包括:

●金坛市交通局重特大事故应急方案

●金坛市内河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保航道安全畅通应急方案

(l)金坛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市交通局编制并公布实施。

(2)专项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编制。

(3)专项预案的子预案是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能职责,为应对该专项特定突发公共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子预案的编制以特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为主,注重操作性、适应性、实用性。

1.4适用范围

(l)按照市应急中心、常州市交通局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市应急中心的指令,实施本预案,负责做好一般水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3)依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常州市交通局、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相关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将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我市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交通局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有效预防,平战结合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平时做好应对水路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事发时能够高效快速发挥作用,做到常备不懈,事发即来,来之能战。

(4)依法规范,系统联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应急工作管理,提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2.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根据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常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实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事态非常复杂,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或影响范围涉及全省或其它省份;或急需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请求上级机关共同组织救助;或需要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其他由国家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影响范围涉及我省一个市以上,对人身财产安全、行业稳定、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事态影响范围在本市内,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响应、处置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或由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事态影响范围在本县内,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响应、处置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或由市级或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二。

3.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水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处置工作原则以市交通局为主实施交通处置应急预案,需要市其他部门或常州市交通局有关部门援助、协调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由相应的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实施。

3.2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对突发公共事件,市交通局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应急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职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l)领导机构

市交通局是在市应急中心领导下的市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领导、指挥机构。市交通局成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应急工作。

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决定或部署重大应急处置措施时,可以由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同时,充分征求和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发挥好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措施;审定交通局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决定启动与终止县市级交通应急预案,负责做好一般水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办事机构

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局安全法规科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局安全法规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落实水路交通公共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与应急处置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市水路交通应急预案;整合全市交通系统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源,指导全市交通系统水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水路交通专项应急预案;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常州市局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水路交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专项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直属部门、单位成立专项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子预案的起草与具体实施,贯彻落实和承办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4)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有权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新闻信息组、事后工作组等。负责交通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咨询机构

各单位可以依托交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团体开展交通应急技术及管理技术的研究;建立交通应急咨询专家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咨询专家组,为各级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4.预测、预警和信息报送

4.l信息监测与应急值班

各单位应及时监测可能引起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收集整理和分析由政府其他监测部门监测到的信息,或由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接警值班制度。确保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事件预警分级

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Ⅱ级预警(重大预警)、Ⅲ级预警(较大预警)、Ⅳ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Ⅱ级预警(重大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Ⅲ级预警(较大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Ⅳ预警(一般预警):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有发生事件的隐患。

4.3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及时报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并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属于Ⅳ预警(一般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市水路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地方交通应急预案。初步判断可能属于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信息、Ⅱ级预警(重大预警)或Ⅲ级预警(较大预警)信息的,应立即在事发接警后1小时内如实向市、常州市交通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由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交通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或Ⅱ级(重大;橙色)预警指令时,启动并实施总体预案及相应的专项预案。

较大事件(Ⅲ级):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Ⅲ级(较大;黄色)预警指令后,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

一般事件(Ⅳ级):由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Ⅳ级(一般;蓝色)预警指令后,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

当突发公共事件表现为两类或两类以上的事件分类特征,启动并实施每类事件的最高级交通应急预案。

5.2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局在常州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单位都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3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交通处置和保障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应急中心。

5.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公共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必要时按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理终结,应急队伍撤离现场。事件现场处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和研判,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适时决定和宣布应急工作结束。

6.后期处置

6.l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和权限,分别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6.2调查和总结

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在善后处置阶段对一般突发事件的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6.3表彰和惩罚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对在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技术设备和通讯信息保障

7.1.1技术设备保障

搭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工作信息。逐步建立完善水路交通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建立科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7.1.2通讯信息保障

开发和完善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总值班室配置必要应急通讯设备,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及时传输或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

7.2应急装备保障

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应急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发时能够应急使用。

7.3应急人员和应急经费保障

7.3.1应急人员保障

各单位要组织一批年富力强、技能熟练、素质较好的职工,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队伍。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迅速集中,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通过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工作队伍应急和处置能力。

7.3.2应急经费保障

各单位每年要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督促、指导各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基层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向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新闻媒介开辟应急知识公益栏目,在有关学校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市水路交通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应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

8.3演习

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全市水路交通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主动组织或配合常州市局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各专项应急队伍与各单位的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9.附则

9.1目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金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一个政府部门预案;按照市应急中心的命令和要求,主要参与金坛市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与协调。

交通系统各单位依据本预案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及其子预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接受市应急中心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各单位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时参照本预案所遵循的原则,要注重预案的操作性、适用性、应急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名称、目的任务、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要规范化、具体化,便于实际操作使用。

9.2监督检查和奖惩

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专项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监督检查,组织预案评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局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

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常州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而制定,作为各级交通部门和单位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公路交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当遇到下办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急需国务院或交通部、省应急指挥中心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的;或需要国务院、交通部或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修复,需要国务院、交通部或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交通防疫措施时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或需要省交通厅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以响应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国家或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Ⅰ级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暴雨引起重大山体滑坡,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3.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中断,或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需国家提供紧急物资运输救援时保证公路畅通的;

    4.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剧毒品运输泄露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遭到严重破坏。

    二、公路交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

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在本省范围以内;急需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需要省应急指挥中心或省交通厅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以响应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Ⅱ级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省内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3.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4.可能造成沿海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内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造成沿海公路严重毁坏的海洋灾害;

    5.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

    三、公路交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在本市内;急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处置、修复及相关工作,或急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交通防疫措施时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或需要市应急中心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以响应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级Ⅲ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本市范围内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3.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4.可能造成沿海重要城市重大人员伤亡和沿海公路严重毁坏的海洋灾害;

    5.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可能一次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下、3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市的救援力量可以处置的。

    四、公路交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需要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在本县内;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处置、修复及相关工作;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交通防疫措施时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或需要县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以响应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市级或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本县范围内国道、高速公路中断;

    3.重要城市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下地震(含4.0级);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4.可能造成沿海县内重大人员伤亡和沿海公路严重毁坏的海洋灾害;

5.公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的,可能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泄漏事故;本县的救援力量可以处置的。









附件2: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而制定,作为各级交通部门和单位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国家或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Ⅰ级预警或响应时;

    2.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3.长江干线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其他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72小时以上;或其他使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的航道中断、堵塞事件;

    4.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可能危及5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故;

    5.单船10000吨以上民用运输船舶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6.危险化学品船发生重大事故的,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7.其他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内河交通突发公共事故。

    二、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Ⅱ级预警或响应时;

    2.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3.长江干线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或其他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48-72小时的;或其他使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的航道中断、堵塞事件;

    4.死亡、失踪10-29人,或可能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故;

    5.单船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

    6.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严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7.影响范围涉及我省一个市以上,对水上交通的畅通、安全、环境等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需要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8.对本省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内河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或响应时;

    2.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3.长江干线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或其他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24-48小时的;

    4.死亡、失踪3-10人,或可能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故;

    5.单船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

    6.影响范围在本市范围以内,对水上交通的畅通、安全、环境等造成危害和威胁;市级交通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水上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1.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或响应时;

    2.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3.长江干线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损坏的;

    4.死亡、失踪1-2人,或可能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故;

    5.影响范围在本县范围以内,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县级交通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水上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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